本报讯(记者 张钦)为进一步支持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明确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所明确的优惠政策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所有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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