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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二十多年的著名商标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

一百零八名在校研究生“撼动”地方立法

实施二十多年的著名商标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

□ 本报记者 何 可

11月17日,上海大学法学院三年级研究生银文,正式拿到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复函。这是一封有可能把实行了20余年的著名商标制度送入“历史”的回函。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给“银文等同志”的回函中说,“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与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不符,继续保留地方著名商标制度,弊大于利;地方立法不应再为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提供依据;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予以清理,适时废止”。

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所纠正的又一起违反上位法和立法精神的重大案例,“清理地方著名商标制度”的“引线”却十分特别,他们是108名在校学生。

银文就是这108名学生之一,而且是那封“建议书”中第一个署名者和执笔人之一。

给31个省级单位写信

“外省的一个产品来到本市发展,哪怕它本身质量很好,却评选不上本市著名商标,这对品牌间的良性竞争非常不利,还会造成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银文第一次关注到著名商标,是在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时任院长陶鑫良的课上。

当时,陶鑫良在研究生专业讨论中提出了研究著名商标制度的议题。于是银文和她的同学们把全国31个省区市著名商标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找了来,依据商标法等法律文件,将条文“上下左右”逐一比对,研究其中存在的问题。

这一比对所得出的结论是惊人的,在现实中被广泛滥用于商业宣传的著名商标,根本没有上位法依据。“所有关于著名商标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宣称是根据我国商标法来制定的。但在商标法中却根本没有‘著名商标’这一概念。”

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在商业实践中“著名商标”也问题重重。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地方超市的调味品货架上,几乎整个片区的商品,都写着某某地区著名商标的字样。”银文说,这恰恰与我国现行《商标法》中关于“驰名商标”字样“商业活动禁用条款”的精神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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