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拟修订《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
建立高风险清单 明确学校经营主体
本报讯 (记者王 嘉)日前,教育部会同食药监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研究制定了《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7章53条,重点明确了教育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部门责任,细化了学校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突出了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的特点。
据了解《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02年9月20日由教育部和原卫生部联合发布,对推进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取得明显成效。但《规定》发布至今,已逾15年,其中部分内容已不符合目前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监督的实际情况。为适应新时期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对《规定》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废除了《规定》中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指导和卫生许可等有关规定,并根据2013年以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和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监督实际,明确了教育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各自的职责。
针对学校用餐人员相对集中、学生体质较为敏感等特点,结合近年来学校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原因,《征求意见稿》对学校食品安全提出部分特殊要求。一是建立高风险食品清单。中小学、幼儿园的食堂原则上不得制售冷食类、生食类、裱花糕点以及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外购集中用餐的,不得采购冷食类、生食类、裱花糕点以及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二是明确规定学校食堂经营主体。中小学食堂原则上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委托或承包经营。
《征求意见稿》提出,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要求接受食品安全培训。
针对学校设立的食堂,《征求意见稿》要求,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制定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食品经营全过程控制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餐厨废弃物处置、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食品留样以及饮用水安全管理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建立并执行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还应当建立食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学校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生产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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