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条,大家并不陌生,也许还很爱吃。但是作为辣条界的“扛把子”,卫龙辣条近日比较“烦”。8月30日,湖北省食药监局发布食品抽检公告称,标称商标卫龙等多款辣条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山梨酸及其钾盐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对此,卫龙辣条生产企业——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9月4日凌晨在其认证的官方微博上发布《郑重声明》回应称,卫龙辣条,合法合规。同日,湖北省食药监局官网发布通报回应卫龙声明称,按照现有国家标准,卫龙辣条不合格。
监管部门说不合格,企业说合法合规,孰是孰非?先来了解下辣条应归入糕点类、膨化食品类,还是方便食品?
“自2007年开始,调味面制品(辣条)一直执行各地方标准(其中以河南省执行的《调味面制食品地方标准》(DB41/T 515-2007)及湖南省执行的《挤压糕点地方标准》(DBS43/002- 2017)为代表)。”卫龙公司《郑重声明》如是说。
查询发现,2007年发布的《河南省地方标准 调味面制食品(DB41)》规定,调味面制品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参照糕点类、膨化食品类。根据该标准,山梨酸及其钾盐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可用于辣条。故此,卫龙辣条合格无疑。
然而,9月4日,湖北省食药监局官网发布《关于相关调味面制品(俗称“辣条”)抽检情况的通报》。通报称,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57号)中已明确,调味面制品(辣条)纳入“方便食品”实施许可,作为单独单元,生产许可证内容为“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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